台灣催眠學學會師資認證辦法




  民國105年10月02日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1月14日第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10月28日第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法源依據。台灣催眠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催眠學的研究應用與培育師資,特依據本會章程第十條第六,訂定「台灣催眠學學會師資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宗旨目的。本辦法旨在於鼓勵會員及相關專業人士申請師資認證,運用催眠技與理論靈活運用催眠人我和融的生命療育,不斷提升學術研究能力與培育優良師資能力,進而整合與接納當代各種催眠學優秀人才。
第三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於具備本會有效會員資格者及相關專業人士
第四條 認證原則。本辦法的師資認證原則有兩種:一般認證原則,適用於依循本會開設課程或經本會認可課程的學習者;二)特殊認證原則,適用於經本會審核認定之具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的催眠學學者或專家。
第五條 一般認證。一般認證原則的師資分為四種:(一)催眠師(CH, Certified Hypnotist);(二)催眠引導師(CHT, Certified Hypnotherapist);(三)催眠培訓師(CHI, Certified Hypnosis Instructor);(四)催眠資深督導師(CHSS, Certified Hypnosis Senior Supervisor)。其中,催眠培訓師與催眠資深督導師為本會認證合格教師,得代表本會開辦課程。至於,催眠引導師為本會實習階段的種子師資,得與催眠培訓師以上師資合作課程。師資認證原則如次說明。
第六條 催眠師認證原則。完成本會催眠基礎課程或學會認可之同等課程繳交實務練習作業且達到審核標準者,向本會申請認證。經秘書處審核通過者,頒予催眠師證書,需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
第七條 催眠引導師認證原則。申請者以具備催眠師資格或經本會認可課程的學習者,完成本會催眠引導師課程,繳交實務練習作業且達到審核標準者,向本會申請認證。經秘書處審核通過者,頒予催眠引導師證書,可從事符合個人專業之催眠療育推廣工作,並需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
第八條 催眠培訓師認證原則。申請者以具備催眠引導師資格、相關研究應用與發展達三年以上經驗為原則。申請者請舉證本會認可之催眠推廣或教學經驗達30小時,參與本會主辦或協辦之繼續教育活動20小時含以上以作為本會接受申請之參考。申請者參與「催眠培訓師證書課程」後,經催眠培訓師推薦,得以碩士論文等級之專業研究成果或相關作品為原則,向本會申請認證,經「認證與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與催眠培訓師證,並須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年。
第九條 催眠資深督導師認證原則。申請者以具備催眠培訓師資格、相關研究應用與發展達七年以上經驗為原則。申請者請舉證本會認可之催眠推廣或教學經驗達1000小時以上參與本會主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300小時含以上以作為本會接受申請之參考。申請者參與「催眠資深督導師證書課程」,經催眠資深督導師推薦,得以博士論文等級之專業研究成果或相關作品向本會申請認證,經「認證與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與催眠資深督導師證書,並須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年。
第十條 創會理事長為當然催眠資深督導師。創會理事長依據會務發展與教學需求所推薦之專家學者,經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得擔任本會類師資。前述各類師資需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
第十一條 特殊認證。榮譽催眠諮詢顧問:凡具有傑出成就的催眠學學者或專家,或對於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推薦與提出申請,復經本會「認證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予榮譽催眠諮詢顧問認證。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兩年。
第十二條 認證效力。本會籌備前與成立後,與國際各合作單位開設課程之學習證明亦具同等認證效力。參與本會開辦催眠相關專業課程者或經本會認可課程的學習者,經考核通過且符合本辦法一般認證原則師資者,得於師資證書加註該專業課程名稱,且具同等認證效力,至於前述專業課程考核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三條 認證內容。各級認證宜考量:品質間、數量、催眠學研習與研究發表、教學經驗與成果。證書須詳實記載發證時間、認證對象、認證有效期間、師資種類。此外,相關業務審查者等,必須簽名以昭公信。
第十四條 申請費用。各類師資認證申請請洽秘書處,所需費用亦由秘書處明訂。
第十五條 實施修訂。本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
備註:特依據本會師資認證辦法第十二條,訂定專業課程考核要點,本要點適用於催眠相關專業人士或經本會認可課程的學習者。施行要點如下:()申請者請舉證專業課程學習之同等證明,或參與本會專業機構之繼續教育活動,以作為本會接受申請之參考。()以專業課程同等證明申請催眠引導師認證者,在完成本會催眠專業課程後,依循本會師資認證辦法第七條,向本會申請認證